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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重要公告] 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回收公告 (持續更新中)
2017-12-01
敬愛的客戶您好:
如您曾向本公司購買符合食藥署公告回收條件之藥品,
請將相關藥品,於食藥署公告日後十日內自行寄回瑞春(退貨組)處理,
本公司僅協助原廠進行回收作業,逾期不受
不符合回收條件或非向本公司購買之產品,請勿寄回
如有此情況,歸還藥品將酌收運費
造成您的不便
敬請見諒
敬愛的客戶您好:
如您曾向本公司購買符合食藥署公告回收條件之藥品,
請將相關藥品,於食藥署公告日後十日內自行寄回瑞春(退貨組)處理,
本公司僅協助原廠進行回收作業,逾期不受
不符合回收條件或非向本公司購買之產品,請勿寄回
如有此情況,歸還藥品將酌收運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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